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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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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共同海损的分摊

保险合同中一般都会规定对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的规则,比如按照《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北京规则》)进行共同海损分摊的理算,并且我国《海商法》也有针对共同海损分摊的规定。

共同海损既包括船舶的损失,又包括货物的损失以及承运人运费的损失。发生共同海损后,首先应先确定船、货及承运人三方发生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总金额,然后算出各当事人经采取共同海损措施后的获救价值及共同海损金额之和作为自己的分摊价值,以上二者的比例就是各当事人分摊共同海损的分摊率,*后用共同海损分摊率乘以各自的分摊价值,所得的金额就是自己共同海损的分摊金额。

共同海损分摊率=共同海损总金额÷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总额

各方共同海损分摊额=共同海损分摊率X各方分摊价值

【例】载货船舶运输途中发生共同海损,导致船体损失1万元,抛弃货物价值3万元,运费损失0.5万元,雇佣拖船费用2万元。各方的分摊价值分别为船方60万元,货方40万元,承运人运费收入4万元。试计算各方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解:共同海损分摊率=(1+3+0.5+2)÷(60+40+4)=6.25%

船方共同海损分摊额=6.25%×60=3.75(万元)

货方共同海损分摊额=6.25%×40=2.5(万元)

承运人共同海损分摊额=6.25%×4=0.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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