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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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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 |
《中国保险条款》中的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两大类。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是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共有 11 个险别: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渗漏险,混杂、玷污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当投保险别为平安险或者水渍险时,可以根据货物的特性和运输的条件加保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险别。但是如果已经投保了一切险,就不需要再加保任何一般附加险的险别,因为保险公司对于各个一般附加险险别的责任已经包含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
2.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承保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共有8个险别:罢工险海运战争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卖方利益险。被保险人不论已经投保何种基本险别,均可以另行加保有关的特殊附加险险别。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在CIP 和CIF 项下,如果买方要求并负担费用,卖方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加投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
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承保人、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高限额,也是保险公司计算保险费的基础。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凡按照CIF、CIP等由卖方负责投保的贸易术语达成的合同,一买卖双方会约定保险金额,而且保险金额通常是在发票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即所谓的“保险加成率”,这部分增加的金额就是买方进行这笔交易所支付的费用和预期利润。如果合同未作约定,根据《2000通则》*低保险金额须为合同规定价款加10%(即 1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一般来说,如果买方要求按照较高的金额投保,而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卖方也可以接受,由此增加的保险费应由双方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金额=CIF(或者CIP)价x(1+投保加成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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